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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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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党办组织[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5-19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的通知
国资党办组织[2009]17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第十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9〕30号)和《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精神,现就做好第十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派往地区及岗位安排
  按照“按需选派、双向选择”的原则,2009年“博士服务团”成员将派往内蒙古、广西、云南等12个西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江西省、福建省部分地区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服务锻炼。一般根据岗位人选的行政级别或专业技术职务,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到党政机关工作的,一般任实职,不占当地领导职数;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一般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副职或助理。
  二、选派条件、时间安排及程序
  “博士服务团”人选应是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备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有吃苦和奉献精神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注意从重点培养的既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又担负着一定管理职务的人员中遴选。具体条件是:获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一般要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企业中担任相当于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到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高海拔地区的,要能适应当地的工作和生活。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年,服务锻炼期满,仍回原单位工作。中央企业选派的人员主要按照接收省(区、市)的需求和人选条件确定去向。选派程序是:2009年5-6月为中央企业推荐人选阶段,7-8月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将中央企业推荐人选报中组部人才局,中组部人才局商接收单位确定岗位;9月下旬中组部组织选派人员集中培训学习,10月初选派人员赴服务锻炼地区工作,有关中央企业安排选派人员的工作交接。
  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坚持选派标准,严格按选派要求,推荐候选人,经企业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见附件2,可在国资委网站国资专栏中“博士服务团”栏目下载)一式4份,并在现实表现栏“所在单位”处加盖企业党委(党组)印章后,附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于2009年6月8日前连同企业负责“博士服务团”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和传真等情况报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三、服务锻炼期间的管理
  “博士服务团”成员由派出企业、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服务锻炼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其工作如有变动,需报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各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及时了解派出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给予工作上的大力支持。“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有事需请假7天以上的,要报经服务锻炼所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批准。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根据中组部、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派出企业可根据“博士服务团”成员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博士服务团”成员还可按照挂职地区的有关规定,享受当地补贴;其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派出企业负责报销1次配偶探亲的往返路费。到西藏、新疆的人员,参照援藏、援疆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期满前,由接收单位作出鉴定,派出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今后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选派优秀中青年博士参加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博士服务团”到西部地区服务锻炼,是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西部地区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表明,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科技进步,有利于中央企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和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也有利于促进中央企业与西部地区的共同发展。各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选派计划,积极推选年轻优秀人才,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好“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联系人:李小云
  联系电话:010-6319332 663193341(传真)
  附件:1.“博士服务团”名额分配(略)
     2.“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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