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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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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综合[2009]54号
【发布日期】 2009-05-2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综合[2009]54号

各中央企业:
  为切实做好2009年汛期因洪水、泥石流、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的防范工作,确保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平稳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防汛的组织领导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汛工作,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制定周密的防范措施,提前做好汛期各项防范准备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有关防汛、度汛的基本安全知识,切实强化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员工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
  二、完善预案,提早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要求,针对汛期自然灾害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汛期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汛期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加强演练,保证反应迅速、处置得力、救援有效。
  三、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前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准备工作。煤炭、非煤矿山等企业要加强对矿井外围、采空区上方的防排洪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防雷电设施检查,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有毒物质的保管,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地下工程、隧道、深基坑等施工作业的管理,防范坍塌、透水、滑坡等事故的发生。民爆物品生产和有关军工企业要做好防雷电工作,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防止因雷电引起爆炸事故。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施工工地、生产厂房、人员居所等,要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加强巡视检查,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使用、居住。要加强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尾矿库等坝体及周边山体的稳定性、排洪设施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及时处治,确保安全。其他中央企业也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做好防汛、防台风的应急准备。
  四、加强沟通,做好应急值班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与气象、海洋、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动协同机制,及时掌握水情及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确保汛情等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要切实抓好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要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强化防汛值班工作,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组织专家科学施救,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的扩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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