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关于印发《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驻鄂监〔2009〕57号
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安永华明、北京立信、中勤万信、北京兴华、北京京都天华、中审、中瑞岳华、北京永拓、中和正信、万隆亚洲、利安达、北京中证天通各会计师事务所在鄂分所:
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有新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湖北专员办,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制度(试行).doc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