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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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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09]35 号
【发布日期】 2009-05-2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 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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