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5号——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7%(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和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最近,经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