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合作举办公共管理硕士(MPA)社会保障方向学位班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09]16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8号),经部领导批准,我部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合作,举办2009级公共管理硕士(MPA)社会保障方向学位班。具体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在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的各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或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均可报名。
二、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为在职学习,每年春季和秋季来京集中授课两次,每次二十五天左右。
三、学费
学费(含论文指导及答辩费)共计3.5万元,由学员或所在单位承担并交研究生院。来京集中学习的路费、食宿费自理。
四、资格审查与报名
(一)考生须填写《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需提交原件两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复试时查验原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事教育部门审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确定报考人选后,于 6月20日前直接上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部内有关单位与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7月10日前通知报考考生。
(二)符合条件的考生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约在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登陆规定网址按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约在7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
考生可在北京报名,在北京参加考试;也可在当地报名,在当地参加考试;报名和考试均为全国统一组织,逾期不予办理。
五、考试方式、时间和科目
考试方式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部分。
初试为全国联考,时间为10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科目为:英语(100分)、公共管理基础(150分,包括行政学和管理学)和综合知识(100分,包括语文、数学、逻辑学,分值比例为40:30:30)。
复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和综合面试,由社科院研究生院MPA教育中心单独组织。复试具体安排在联考后确定。
六、录取与入学
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最终确定录取名单,2010年春季入学。
七、学习年限及学位授予
正常学习年限为两年半,对由于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四年;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学分、论文答辩通过即授予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证书,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系统建设处
倪志浩010-84211128转3172
010-84212005(传真)
部人事司教育培训处
吴春星010-84233715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MPA教育中心
白玲玲010-64720837
咨询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MPA教育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一号
邮编:100102
查询网站:社科院MPA教育网www.cassmpa.cn
附件:
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报考学位种类: 报考学校名称: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照 片 (加盖推荐单位 人事部门公章)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现工作单位 | |
职务 | | 职称 | | 本人联系电话 | |
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 所在单位性质 | |
通信地址(邮编) | ( ) |
专科学历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本科学历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学士学位 | 年 月获 学学士学位 | 获学士以上学位时间 | 年 月获 学 士学位 |
考生 个人简历 | 起止年月 |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从中学开始填写) |
| |
应试语种 | | 报考专业或领域 | |
以上各项由考生本人填写 |
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考生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招生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专科学历一栏为本科以下学历者填写。
3、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考生本人填写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在考生照片上加盖人事部门公章。除此之外,报考法律硕士的政法系统考生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须由省级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其他考生无须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4、此资格审查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寄送有关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审核通过后存档备查。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