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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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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发布日期】 2009-05-3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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