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恢复征收硫磺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发布日期】 2009-05-3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恢复征收硫磺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