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恢复征收硫磺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