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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1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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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1号
【发布日期】 2009-06-0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正式收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09年5月1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5月27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2月取向电工钢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为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涉案产业和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27个。经过审查,本次调查中包括如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 
  中央(联邦)政府项目 
  1、持续性倾销及补贴补偿法案项下的补贴 
  2、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项目项下的补贴 
  3、《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项下的补贴 
  4、1984年清洁煤炭技术计划项下的补贴 
  5、钢铁及金属行动计划项下的补贴 
  6、“未来工业-钢铁”计划项下的补贴 
  7、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良和现代化法案项下的补贴 
  8、对钢铁行业的特别担保贷款项下的补贴 
  9、钢铁行业紧急贷款担保法案项下的补贴 
  10、养老保险担保项下的补贴 
  11、1981年经济复苏税务法案项下的补贴 
  12、1986年税务改革法案项下的补贴 
  13、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和1991年联合运输效能法案项下的补贴 
  14、1984年钢铁进口限制法案项下的补贴 
  15、购买美国货法案项下的补贴 
  16、对美国国内钢铁行业的特别环保豁免项下的补贴 
  地方政府项目 
  17、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企业债券基金的补贴 
  18、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基础设施赠款 
  19、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目标产业培训拨款计划 
  20、印第安那州向AK钢铁公司提供一揽子激励措施 
  21、肯塔基州向AK钢铁公司提供一揽子税收激励措施 
  22、印第安那州政府提供钢铁工业咨询服务 
  以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不予调查: 
  1、美国科学基地研究中心的补贴 
  2、战略能源技术基金资助 
  3、提高钢铁质量的资助补贴 
  4、废气氧化物循环利用工程计划项下的补贴 
  5、高级过程控制研究计划项下的补贴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6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12月1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4 65198417 
  传真:86-10-65198418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  电话:86-10-65198059 65197586 6519840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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