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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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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规划[2009]58号
【发布日期】 2009-06-05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规划[2009]58号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结合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周期,我委将开展中央企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三年滚动规划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动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军工、石油石化、电网、电信、民用航空、航运、煤炭等)的中央企业,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周期和要求,及时启动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前期工作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企业“十二五”规划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近期国务院陆续出台了钢铁、汽车、船舶、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轻工、纺织、石化、物流、有色金属等十个重要产业的振兴规划,主业与上述十个产业振兴规划业务相关的中央企业要根据振兴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使振兴规划的要求在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体现和落实。
  (三)其他行业的企业要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本企业发展战略,对“十二五”期间企业所处的发展环境、产业发展趋势和发展重点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保新一轮滚动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
  二、继续做好中央企业滚动规划编制工作
  (一)中央企业2010-2012年滚动规划编制工作应按照《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的要求,认真编制,按时上报。
  (二)企业三年滚动规划要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衔接,同时要根据编制完成的滚动规划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进一步精干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
  (三)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将就新一轮滚动规划编制工作与企业沟通,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专家适时对企业发展规划开展评议。
  请各中央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由企业分管规划工作负责人牵头组织的精干规划工作班子,做好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2010-2012年新一轮三年滚动规划编制工作。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重点在三个方面开展前期研究:一是企业发展的环境变化与影响,尤其要加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研究,二是企业发展的目标与思路,三是企业发展重点与对策措施,理清企业“十二五”发展的总体思路,将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好、落实好、实施好。
  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3月底前将编制完成的2010-2012年企业发展规划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我委规划发展局;2010年8月底前将编制完成的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我委规划发展局。
  联系人:于天荣张丽萍
  电 话:010-631935966319359763193541(传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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