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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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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能源[2009]1494号
【发布日期】 2009-06-0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9]1494号

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大中型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的支柱和基础。近年来,国家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召开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科技攻关,有力地推动了大中型煤矿瓦斯抽采、技术装备、监测监控等工作,瓦斯防治水平有较大提高。但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瓦斯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重庆能投集团同华煤矿“5?3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大中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深化煤矿安全治理,努力防范大中型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力争2009年全国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明显提高;2010年建成18个年抽采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矿区,进一步减少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瓦斯事故,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整治对象
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井工煤矿,包括基建、技改、整合以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
三、主要内容
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以“查死角、堵漏洞、除隐患、严管理、强技术”为主题,重点排查和治理以下内容:
(一)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超能力生产。淘汰非正规采煤方式。
(二)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采掘工作面及期各巷道(包括瓦斯排放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实现通风可靠。
(三)完善瓦斯抽采系统,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条件实施地面抽采的要实施地面抽采,实现煤与瓦斯共采;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促进抽掘采平衡。
(四)强化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和队伍,制定区域性防突措施,生产安排必须给瓦斯抽采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六)强化现场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瓦斯管理机构健全,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七)确保安全投入,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国债补助安全改造项目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八)国家有关煤矿瓦斯防治经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民用瓦斯价格等。
四、进度安排
各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专项整治工作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部署,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安排部署。
(一)企业自查自改(2009年6-8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大中型煤矿企业根据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针对系统建设、采掘布局、责任制度、现场管理、职工培训、安全投入、经济政策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及时加以整改。企业要提出自查报告,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督促检查(2009年9-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集中督查或企业互查等形式,对本辖区内的大中型煤矿进行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的瓦斯事故隐患,要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期限、定资金等,彻底整改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煤矿,要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工作始终不落实的煤矿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列入“黑名单”。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和措施。
(三)深化瓦斯整治(2010年1-6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在排查瓦斯事故隐患的基础上,建立瓦斯治理和利用长效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瓦斯防治保障水平。树立一批先进煤矿企业,召开现场会,推广瓦斯防治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技术服务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作用,鼓励先进煤矿企业“走出去”,采取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技术服务。着眼长远,组织制订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二五”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资金需求和保障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各级责任。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必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具体实施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作方案于2009年7月10日前上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二)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系统总结近几年本地区煤矿瓦斯防治的先进经验和技术,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专家讲解、一对一交流等多种形式,交流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部将组织科研院所、高校、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矿企业的专家,对近年来组织实施的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示范工程、技术研发、装备研制等项目成果进行梳理,提炼若干项科技成果,采取成果发布、产品展示等形式,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建成一批瓦斯防治技术应用基地,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三)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大中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与重点煤矿区煤层气抽采利用规模化建设、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重点煤矿区煤层气抽采利用规模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09〕100号)要求,组织编制规模化建设方案,优选一批具备煤层气规模化抽采利用条件的重点区域,采取激励扶持政策,强力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确保完成2010年目标。
(四)加强专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瓦斯防治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夯实企业安全基础。重点监察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现场管理是否到位。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是否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是否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专职管理队伍。要督促煤矿企业继续加大安全投入,利用当前煤炭市场宽松的时机,调整和优化采掘部署,做到生产布局合理。加强对在建煤矿项目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和竣工验收手续,严禁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瓦斯治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防突专业技术和装备能力的队伍施工。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专项整治情况,按季度上报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抽采利用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重要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重点产煤省(区、市)和煤矿企业瓦斯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联系方式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纪庆磊 汪天祥
           010-6850220668502234(传真)
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卫东
           010-64464414 64464154(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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