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规财函〔2009〕537号
部属(管)单位: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09〕1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6月12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规划财务司 黄文缨
联系电话:010-68792705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09]183号
为鼓励中央国家机关广大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3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实际,决定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单位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二、申报人员条件
(一)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现职和退休会计人员。
(二)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属单位向国管局报送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相关材料。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可从国管局网站www.ggj.gov.cn下载)。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首页和继续教育记录页的复印件。
(三)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两寸彩照一张。
四、审核颁发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本人提供所需材料,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和人事部门公章,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后,报国管局审核。
(二)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国管局名义颁发。
五、有关说明
(一)财会工作年限,系指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周年数。
(二)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财会工作年限,但需出具相关证明:
1.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2.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三)现从事财会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一直从事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作为从事财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荣誉证书。退休时,其从事财会工作年限
不足30年,退休后仍被本单位或其它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会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达到规定年限后,需用人单位开具工作年限证明,由原工作单位报送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相关材料。
(五)颁发荣誉证书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各单位,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6月15日前送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会计处。
(二)申报材料报送和《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领取地点: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贵宾楼101室。
(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领取时间:2009年7月1日— 8月31日。
(四)国管局会计处联系人及电话:
郑占芳 83085272
申报材料报送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李 洁 88393050 68316611-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