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9]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有关要求,2008年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工作。目前,大部分省(区、市)商业用电已与工业用电执行相同的目录电价标准;没有实现同价的省(区、市)也适当缩小了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的价差。现就进一步推进工、商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
(一)尚未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省(区、市),应认真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实施方案,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尽快实现工商企业用电同价。
(二)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执行与工业用户相同的电价标准的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鉴于当前商业企业经营困难较大,尚未对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地区,可暂缓执行。
二、认真落实商业与工业用水同价
各地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134]号)的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简化水价分类,实行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同时,对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仍应实行单独分类计价,与其他用水保持合适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三、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同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尽快研究实施方案,统筹兼顾各方面影响,积极做好宣传解释,确保工、商用电用水同价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