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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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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6-15
【实施日期】 2009-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9〕5号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xls
  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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