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6-15
【实施日期】 2009-07-0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9〕5号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xls 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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