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明确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电业局:
为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农网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入库,经与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电力公司研究,现就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缴纳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实施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川价工[2002]92号)规定,各地方电力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控股企业及其代管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农网还贷资金。
二、四川省电力公司现有及以后新增的控股企业及其代管企业,应按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缴纳农网还贷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驻川监[2008]170号)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农网还贷资金。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