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再生资源退税申报期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驻甘监[2009]46号
各市(州、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各有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结合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具体情况,经与甘肃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就全省再生资源退税申报期限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凡月度退税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可以按月申报退税;月度申请退税金额不足2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仍按季度申报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