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9]30号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及部门:
经高新区管委会2009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化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绿化管理工作,美化环境,建设科技新城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华苑科技园、滨海科技园(以下简称辖区)
第三条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绿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以辖区绿化总体规划为依据,景观风格和植物品种应符合辖区绿化总体规划要求。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均不得低于辖区总体规划中关于绿地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列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经城管局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应由具有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八条 辖区的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提倡种植乔木、灌木、节水型地被植物。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停车场硬铺装的设计应采用草皮地砖(不含在绿地率内)。
第十一条 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同期竣工的,城管局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进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不能同期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签订绿化工程建设责任书,由城管局在其绿化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
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并按补建费的数额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于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原收取部门退还。
建设单位在绿化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城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该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有裸露的土地。
第十三条 辖区内使用土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绿化管理工作。
变更绿化设计或项目改造,应经城管局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树木悬挂条幅、标语。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由单位和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养管,庭院的绿地、树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养管。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绿地,改变绿化景观。因规划或工程需要确需迁移、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经城管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因绿化需要购进苗木、花草种苗在辖区栽种的,应取得当地绿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城管局对栽种的苗木、花草进行抽样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应拔除,重新购进苗木,进行栽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季度向城管局报送植保计划。对突发性病虫害的治理,应提前向城管局报告,以便统一进行病虫害的防治。
第十九条 提倡采用生物防治植物病虫害的方法开展植保工作。采用化学药物灭虫的,应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药剂的配比,禁止使用禁用的化学制剂。
第二十条 公建绿地和树木的养管单位应按年、季、月制定工作计划,按照《天津市城镇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由城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