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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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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93号
【发布日期】 2009-06-2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实施意见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为确保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是2008年全市进行学校校舍抗震安全大排查后,针对校舍安全问题确定的项目,也是实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的工作目标是:从2009至2011年,对我市农村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并同步完成供暖改造、旱厕改造、校园环境及操场等功能提升工程;义务教育学校要达到现代化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推进我市教育城乡一体化建设,逐步实现城乡学校校舍设施均衡发展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任务
  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涉及12个有农业的区县中小学校舍。
  (一)全面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在对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排查结果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二)科学制定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和鉴定结果,结合各区县教育发展规划、小城镇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现代化学校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的总体方案,科学合理地制定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总体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以区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领导小组。
  (三)分类别、分步骤实施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经鉴定需加固的校舍,于2009年完成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需加固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对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拆除重建;对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需要调整的学校校舍,可不再改造加固,但危房必须确保拆除。2010至2011年完成其他需维修的校舍及功能提升工程。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由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地震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并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县校舍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区县教育局负责具体实施。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县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具体比例是:对汉沽区、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和静海县,校舍加固部分市财政补助2/3,功能提升部分市财政补助1/2。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大港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区县财政要切实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滞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实行政府采购。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学校项目的监察,重点是检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政令畅通。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舍排查鉴定、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滞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和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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