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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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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6-24
【实施日期】 2009-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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