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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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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9〕30号
【发布日期】 2009-06-26
【实施日期】 2009-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沪府发〔2009〕30号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市政府决定,对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污染车辆,扩大限制通行的范围,具体如下:
  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污染车辆在本市中环路以内(含中环路快速路、地面道路及辅道)的快速道路和地面道路,以及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沪闵高架路、逸仙高架路全线道路上行驶(在本市逗留7日以内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除外)。浦东新区可根据中环路浦东段建设的进度,分阶段执行。
  上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沪府发〔2005〕40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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