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
【发布日期】 2009-06-26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  附件: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