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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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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城函[2009]584号
【发布日期】 2009-06-2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58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上报工作,现就年度报告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单位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年度报告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二、报送内容和方式
  (一)报送内容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附件1)和相关统计表(附件2、3)。
  (二)年度报告和统计表应当以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原则上通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网络平台(http://fj.cin.gov.cn)上报。
  三、报送时间
  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3月10日前将本年度报告和统计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工作,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年度报告总结上报工作。
  (二)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本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年度报告上报工作的督促检查。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工作,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三)我部将加强对各地上报情况的监督核实,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年度报告工作将作为考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依据。对存在漏报、拒报、虚报、瞒报问题的风景名胜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联系人:赵健溶 孙铁
  联系电话:010—58933014  58934361(传真)
  电子信箱:brucest@126.com
  附件: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doc
     2.___年度___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统计表.doc
     3.___风景名胜区重要景观资源统计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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