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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安徽巢湖和县等新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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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个字〔2009〕129 号
【发布日期】 2009-06-3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安徽巢湖和县等新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9〕129 号

安徽、福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5月,农业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新设立安徽巢湖和县、福建莆田仙游、福建三明清流、江苏淮安淮阴四个台湾农民创业园。请按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的规定和要求,在以上新设立的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并向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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