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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回良玉副总理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抗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7-0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回良玉副总理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抗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旱灾、风雹、洪涝、台风、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年初,河北、山西、安徽、江苏、河南、山东、陕西、甘肃等冬麦区遭受历史罕见春旱,5月后,山西、内蒙古、西藏、甘肃、宁夏等地再次遭受严重旱灾。6月份,华北、黄淮、江淮等地频繁发生风雹灾害,两个热带气旋相继在我国东南和南部沿海登陆。6月30日,四川省绵竹市连续发生两次5级以上地震,造成了一定损失。6月末以来,西南地区东部至长江中下游地区出现强度大、持续时间长的强降雨过程,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相继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灾情和救灾工作,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减灾委主任回良玉就做好当前抗灾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当前正是自然灾害多发季节,四川今天连续发生两次5级以上余震,各地的风雹灾害频繁发生,南方的此轮降雨过程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强度大,局地灾害很重。望对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务必把抗灾、减灾、救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及时深入一线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当前,我国正处于主汛期,灾害形势十分严峻,洪涝、台风等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不容忽视,救灾工作任务艰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回良玉副总理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灾区社会稳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各地民政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把手牵头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靠前指挥,建立从上到下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强化民政部门的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会商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和制度,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灾情管理,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确保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对造成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并直报民政部。对迟报、瞒报、漏报灾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切实加强汛期的应急值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工作部门领导责任制,确定带班人员和值班人员的职责,保证信息畅通。 
  三、及时启动预案,确保应急救助有序开展 
  重大灾害发生前后,灾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严格执行预案各项规定。要把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工作首位,及时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受灾群众;要派出工作组赴灾区一线,帮助和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救灾应急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在过渡性安置期间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灾情基本稳定后,要积极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和抚慰,抓紧开展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各项准备工作;有志愿者参与抗灾救灾或需要开展救灾捐赠的,要做好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加强备灾工作,确保物资装备保障有力 
  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要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强化与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紧急调度救灾物资的各项准备,确保灾害发生后救灾应急物资能在第一时间启运,第一时间到达灾区。各地对拟开放的避难场所,要提前将所需生活物资准备到位,切实保障紧急避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要抓紧配备应急通讯装备,相关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装备的操作和使用,定期检查装备所带电源电力是否充足,确保一旦灾区通讯设施受损,能够与上级民政部门及时建立联系、迅速报告灾情。 
  五、及早安排部署,确保农房重建稳步推进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查灾核灾工作,协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及时开展倒房评估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要及时制定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方案,成立各级恢复重建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工作职责,确保重建工作有序开展。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农房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落实具体帮扶措施,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重建住房。要加强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要定期对农房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重建进度和工程质量。 

民 政 部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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