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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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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94号
【发布日期】 2009-07-02
【实施日期】 2009-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1991年7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对外友协〈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的暂行规定〉 》(津政办发〔1991〕3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授予外国友人"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等相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市对外交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三条 "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市外办负责。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可以申请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长期坚持对华友好,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开展合作交流,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高新技术、对外贸易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为本市引进资金、设备和企业管理、先进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本市制定城乡发展计划,环境、资源保护和企业重大技术改造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六)为发展本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填写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天津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外办。
  (二)审批。市外办对推荐单位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颁证。经审批同意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颁证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宣传报道。荣誉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长签署。
  (四)管理。"天津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络、管理,由市外办负责。
  第六条 "天津市荣誉市民"在本市享有以下待遇:
  (一)本市组织重大庆典活动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邀请参加,享有贵宾礼遇;
  (二)在天津口岸出入境时,凭荣誉证书,各联检单位给予方便和礼遇;
  (三)对需要多次临时来华的,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
  (四)对需要在天津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在获得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之后,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五)符合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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