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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关于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年度联合检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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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97号
【发布日期】 2009-07-0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关于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年度联合检查制度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97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关于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年度联合检查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年度联合检查制度的意见

  为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在我市有农业的区县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年度联合检查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年度联合检查的内容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按照乡镇、村逐级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归还情况。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的批复,向市人民政府递交《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责任书》,并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的挂钩试点整体审批要求,落实拆旧整理区整理复垦工作,按期保质完成耕地整理复垦任务。
  (三)严格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年末耕地保有量不少于责任书中耕地保有量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责任书中基本农田面积;农业结构调整要有政府批准文件。
  (四)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土地。
  (五)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保证新开垦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当,年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
  (六)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账册、标志牌、档案资料要齐全,并与实地相一致。
  (七)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达到国家指定水平,并依法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八)落实治理违法用地目标责任制情况。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无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能够遵守《落实治理违法用地责任协议书》,对违法用地行为及时查处,确保不因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确保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法用地面积比上年度下降50%。
  (九)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度、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签订责任书等方面的情况。
  (十)对上年度耕地保护目标履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联合检查程序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提交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自查报告。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联合检查组)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土地管理监控系统即时数据与区县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自查报告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三)确有必要的,可以深入区县进行现场核实、查阅档案材料、向社会征求意见。
  (四)提出检查结论性报告。通过数据比对、现场核实、查阅档案等,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整改意见或建议。
  (五)向被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反馈检查结论意见和建议。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联合检查结果运用
  (一)联合检查组将汇总全市检查结论性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检查结果报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依法行政考评体系。
  (二)年度联合检查结果,作为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考评区县人民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依据。
  (三)对未履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区县主要负责同志,依据《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社保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联合检查组成员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每年度对区县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审计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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