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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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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质电[2009]19号
【发布日期】 2009-07-0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现就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重点
  (一)“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和落实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这次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确保本企业、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工程项目上。
  (三)突出重点排查治理环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建筑生产安全。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本地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方立即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的要求,为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8月1日前,将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工作情况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在集中检查期间,我部将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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