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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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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31号
【发布日期】 2009-07-0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不断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十一五"能源规划及我市节能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全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和培养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良好的节能意识、节能习惯;开展能源调查,完成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体系;逐步形成科学的节能管理体系,保障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四、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成立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栋梁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治平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条例》和全市节能工作有关要求,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核定公共机构节能指标,指导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多渠道筹集资金,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年度工作意见,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督检查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组织落实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培训及相关会议,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日常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快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计划。为确保"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市各公共机构要根据《条例》,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节能计划要注重政策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应包括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用能现状、节能目标、节能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节能计划制定后,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年内要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公共机构节能的重要事项,总结通报先进经验和成果。联络员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担负起直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三)做好全市公共机构2005至2008年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是公共机构节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部署,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各级公共机构2005至2008年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准确地统计。各级公共机构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完成本系统、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四)明确节能工作重点,积极推行节能基本管理制度。全市各公共机构要结合本系统、本单位节能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下节能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节水、节电、节气、节煤、节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全市各公共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3.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工作相关制度。认真抓好节能产品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4.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督制度。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要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
  5.建立健全车辆节能制度。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强车辆和配备管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建立完善公务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
  (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节能意识和法制意识。各公共机构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介宣传《条例》,增强干部职工节能意识,做到人人崇尚俭朴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积极做好节能培训工作。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针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大力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条例》相关内容。要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性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定期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全市各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强化执法意识,尤其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节能责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分管领导,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负责,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扎扎实实地贯彻好《条例》,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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