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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组建“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7-0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组建“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办)、旅游局(旅游协会)、乡镇企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与国家旅游局(简称两部局)签署的《关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旅游发展合作协议》,进一步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发展,经两部局研究并报民政部备案,决定成立“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为加强对“分会”筹备工作的领导,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为切实做好组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会宗旨及主要任务
  “分会”的办会宗旨是:贯彻国家有关旅游、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提升发展和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作出贡献;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农业各方面的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分会”接受国家旅游局、农业部的指导,在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需要和会员的需求,开展交流规划、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经验;举办培训、专业论坛、技术推广及展示活动;组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会员组成及申报程序
  “分会”会员由各省从事现代农业(农业、农垦、渔业、畜牧等观光采摘体验)园区、休闲农庄、具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功能的特色农业企业、以公司形式经营的集中连片的农家乐村镇及相关单位自愿申请组成。
  会员申报程序是:
  (一)自愿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县级主管部门推荐,并签署书面意见,报省级主管部门;
  (三)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书面意见,报“分会”筹备小组。
  三、常务理事侯选人的产生
  常务理事候选人在会员中产生。由于我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发展不平衡,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会”成立初期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由两部局筹备小组建议推荐名额,各省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协商、沟通,推荐常务理事候选人。
  四、其他事项
  (一)会员及常务理事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
  (二)经两部局同意,“分会”筹备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三)原则上由各省农业主管部门为筹备工作牵头单位,各省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另行确定。各省牵头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主动会商;其他部门也应从事业发展的角度,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确保会员、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省于7月30日前将确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告筹备小组办公室。
  (四)请各省牵头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组织“分会”会员申报和常务理事推荐工作,并采取适当方式对《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管理办法》(讨论稿)和《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讨论稿)提出意见,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筹备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朱立英、王宏 电话:59195058、59195059
  传真:010-65006647E-mail:clarta@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农业部北办公区18号楼202室邮编:100125
  附件.doc
  1.会员申请表
  2.常务理事名额分配建议表
  3.常务理事推荐表
  4.《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管理办法》(讨论稿)
  5.《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讨论稿)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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