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2009〕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09年7月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按冀政办〔2009〕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
二○○九年七月十日
附1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指导意见
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行政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要求,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条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实行并联办理。为建立操作性强、快速高效的并联审批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合理确定参与并联办理的职能部门和审批内容,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二)快速高效。建立规范有序的协调联动机制,实行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
(三)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公示。
二、办理方式
对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竣工联合验收三个环节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办部门按本系统省、市、县三级事权划分参与联合审查(验收)。
(一)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
1办理环节。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在办理核准手续前、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组织联合审查。
2审查内容。项目前期工作中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的29个事项(见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事项表)。
3职责分工。跨流域、跨市域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
(二)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
1办理环节。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手续前组织联合审查。
2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的9个事项(见施工图联合审查事项表)。
3职责分工。跨流域、跨市域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非跨流域、跨市域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三)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1办理环节。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组织联合验收。
2验收内容。竣工验收阶段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的20个事项(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表)。
3职责分工。政府投资项目按省、市、县三级事权划分,分别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分别由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联合验收,其余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验收;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验收。
企业投资中的交通运输、水利、林业项目按验收权限划分,分别由交通运输、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其余项目中跨流域、跨市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验收,非跨流域、跨市域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三、办理流程
(一)超前服务。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前介入,帮助项目单位准备和完善申请材料。需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及时上报,争取尽快办理;需下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及时协调办理;中介组织参与检验检测检疫和评估评审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办结。
(二)统一受理。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分别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补全,材料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
(三)联合审查。牵头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或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限时出具书面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和联合审查(验收)结果。
(四)集中回复。牵头部门依据审查(验收)结果,加盖并联办理用章,统一回复项目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省直各牵头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并联办理的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并联审批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系统,通过网络技术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联办和网上监管,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办理效率。
(三)牵头部门要及时组织联合审查(验收),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结;协办部门要按时参加,依据职责分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缺席视为默认,对有关联合审查(验收)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