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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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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办信字〔2009〕113号
【发布日期】 2009-07-1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办信字〔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大力提升现代林业科学发展管理水平,按照首届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建设工作,以此建立一批水平先进、成效显著、影响力大的示范点,辐射带动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地对照《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主要指标》(以下简称《指标》,见附件1)进行分析,凡符合指标条件的,可填写《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5000字左右的书面报告,于2009年8月31日前一并报国家林业局信息办。
  二、我局将按照《指标》所列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现场考察合格的基础上,确定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对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我局将在林业信息化建设政策、技术和投资上给予适当倾斜。
  三、为确保工作质量,在被确立为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3年后,我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提出警告,5年后复查仍不合格,将取消其为“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 
附件.doc
  1. 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主要指标
  2.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区、市)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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