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09]9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9]96号 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省(区)财政厅,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工作需要,现决定推迟原定于7月13日进行的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的代理发行招标工作。调整后的发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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