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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0号——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0号
【发布日期】 2009-07-1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0号

  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 令2008年第10号),商务部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鲜奶、奶粉和乳清(具体目录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09年8月1日起对上述品种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鲜奶、奶粉和乳清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进口鲜奶、奶粉和乳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进口鲜奶、奶粉和乳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 令2008年第10号)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五、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法讯收费设置处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1.鲜奶、奶粉和乳清目录
     2.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  附件1

鲜奶、奶粉和乳清目录 

序号

商品

类别

海关商品

编号

货  品  名  称

1

鲜奶

0401100000

脂肪含量未超1%未浓缩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按重量计,本编号货品不得加糖和其他甜物质)

0401200000

脂肪含量在1%-6%未浓缩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按重量计,本编号货品不得加糖和其他甜物质)

0401300000

脂肪含量超过6%未浓缩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按重量计,本编号货品不得加糖和其他甜物质)

2

奶粉

0402100000

脂肪含量≤1.5%固体乳及奶油(指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状态,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2210000

脂肪含量>1.5%未加糖固体乳及奶油(指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状态,浓缩,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2290000

脂肪含量>1.5%的加糖固体乳及奶油(指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状态,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1901100000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可可含量〈40%粉、淀粉或麦精制、或可可含量〈5%乳制品)

3

乳清

0404100000

乳清及改性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物质

备注:海关商品编号1901100000项下仅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奶粉列入进口报告管理。

 附件2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

 备案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代码

 

进出口企业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备案商品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

 

传真

 

电子邮件

 

邮编

 

单位地址

 

统计负责人

姓名与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姓名与签字

 

 

备案企业盖章

 

 

抄报:
注:备案号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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