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城电〔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陆续发生城镇排水管线、污水处理厂和居住小区排水设施下井作业安全事故,造成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中毒伤亡,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防范,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现就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维护运行,特别是下井作业安全管理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严格落实设施维护运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和设施运行维护的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维护运行规程。各地要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指导和督促,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行维护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作业程序,特别是要严格规范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严禁在未按规定进行井内降水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测试、作业环境和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下井。要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设施维护运行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施救。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落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组织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居住小区相关设施运行和维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尤其是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阀井、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以及有关下井作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进行重点督查,查找漏洞。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限期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强对居住小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督导。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工作的,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工具,必须安排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并能熟练掌握操作规范的人员上岗作业。实施下井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下井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科学抢险救援能力。各地要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力度。要针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包括居住小区相关设施管理中出现的安全事故案例和薄弱环节,抓紧落实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下井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养护或应急抢修需下井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各地要加大有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科学应急抢险和救援预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单位和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定期应急处理演练,保证一旦发生安全意外,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降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六、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事故防范,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目前正值主汛期,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包括居住小区相关设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要配备安全生产必备的设备、仪器和防护器具,确保从业者的安全、健康,以及正常生产运行、维护和应急抢险。各地要加强事故信息管理,畅通事故信息渠道,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各地督查情况请于2009年9月底以前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今年以来发生安全事故的,请将调查处理情况一并报送)。我部将根据各地的情况,在年内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