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9〕1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精神,精心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加快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打造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产业发展格局
(一)完善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建设旅游强省目标,认真实施《海峡西岸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抓紧编制《福建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布局,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旅游业态多元化,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旅游支柱产业。到2012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达到2000亿元;到2020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超过 5000 亿元,把我省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和富有特色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各市、县(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充分考虑旅游发展,交通、土地、城建、海洋、文化、农业、林业、环保等相关规划要与旅游规划相衔接。
(二)推动旅游区域整合发展。加大组织协调、统筹整合的力度,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为基础、以市场为纽带,推动跨地域、跨景区的旅游协作。构筑闽东北(福州、莆田、宁德)、闽西南(厦门、泉州、龙岩、漳州)、闽西北(南平、三明)三大旅游协作区,建立更加紧密、更加务实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实现旅游规划、旅游线路、旅游市场、旅游执法等一体化,加快形成优势互补、山海联动、竞相发展的格局。发挥海峡西岸跨省区域旅游协作组织的积极作用,深化我省与浙南、粤东、赣东南的旅游交流合作,相互开放市场、加强线路对接、开展联合营销、扩大投资领域,建立共同市场,实现无障碍旅游。
(三)推进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
以福州、厦门、泉州为龙头,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商务会展、文化娱乐、美食购物、温泉康体等都市旅游,完善旅游中心城市功能,发挥集聚和辐射作用,打造海峡西岸都市旅游目的地。
以世界遗产地为载体,加快大武夷、福建土楼旅游资源整合,完善旅游配套设施。支持泰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鼓浪屿等申报世界遗产,推动妈祖文化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宁德(白水洋、太姥山、白云山)等申报世界地质公园,打造一批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以闽东南黄金海岸为主线,高水平规划建设滨海、海岛旅游度假区,打造我国重要的滨海海岛旅游目的地。
以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为载体,整合周边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增强休闲度假、文化娱乐等功能,打造一批景区主导型的旅游目的地。
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为重点,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动县域旅游经济发展,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目的地。
(四)健全旅游产品体系。
提升生态旅游产品。充分发挥我省森林覆盖率位居全国第一的生态优势,重点推进武夷山、泰宁、屏南白水洋、福鼎太姥山、连城冠豸山、德化石牛山等绿色生态旅游景区建设,大力发展休闲旅游、科考探险、养生旅游等产品。在城市周边,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森林人家、水乡渔村、“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产品。
壮大滨海旅游产品。充分利用我省海岸线长、沙滩岛屿众多、气候适宜等优势,重点推进厦门湾、泉州湾、三都澳、湄洲岛、平潭岛、东山岛等旅游开发建设,大力发展滨海休闲、海岛度假、海上运动、邮轮游艇等旅游产品。
发展文化旅游产品。深入挖掘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重点推进世界文化遗产、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船政文化、三坊七巷、祖地文化、畲族文化、朱子文化、闽茶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精品建设,积极推动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旅游演艺市场,大力开发石雕木雕园、油画陶艺街、科技博物馆等文化旅游产品。
打造红色旅游产品。以革命老区为重点,以古田会址等红色经典景区和革命遗址为载体,加强红土地文化与革命传统教育、生态旅游的结合,完善红色旅游功能。
培育新兴旅游产品。积极发展会展旅游、温泉旅游、奖励旅游、高尔夫旅游等高端旅游产品,加快发展购物美食、康体养生、自驾车等休闲旅游产品,大力培育丰富多样、品质优良的新兴旅游产品。
(五)加快旅游项目建设。充实完善旅游项目库,抓好旅游项目的生成、落地、在建和储备。加强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推进旅游项目投资多元化,鼓励旅游景区与关联企业合作,支持有实力的境内外企业参与我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益的旅游精品。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要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每年安排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A 级旅游景区、历史传统街区、特色景观名镇(村)等旅游目的地的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 2000 万元专款贴息支持非财政投资的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对创建国家4A 级以上景区和优秀旅游县予以奖励。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对旅游业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符合服务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经银行评估认可,旅游景区特许权、营运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支持旅游项目用地用海。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利用增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 40 年的使用期。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用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合作方式与开发商开发旅游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建设接待、办公用房,合作经营单位可凭合作协议等依法办理接待、办公用房相关手续。温泉旅游项目用地连同温泉地热矿产资源捆绑出让,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对温泉旅游开发项目采矿权有偿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分成部分减半征收。在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中,对适宜发展旅游的滨海地区及海岛应预留为滨海旅游功能区域,统筹安排旅游项目的用海用地,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按照规划开发海岛旅游项目。对利用海域(荒滩)开发旅游项目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 25 年的海域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并依法予以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
二、着力旅游营销推广,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六)强化整体形象宣传。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强化海西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宣传,联手台湾,持续宣传“海峡旅游”品牌,提高福建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各设区市和宣传、文化、外事、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把旅游宣传推广纳入对外交往和宣传工作计划,加大在境内外主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宣传推广力度,大力推动旅游宣传进宾馆、进机场、进车站、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各新闻媒体要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海峡电视台、东南新闻网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旅游专栏,推介福建旅游精品。
(七)健全旅游营销体系。围绕十大旅游品牌,加强线路整合、形象整合,精心策划体现我省特色、具有广泛影响的“一程多点”精品旅游线路,着力推介海峡之旅、闽都之旅、红色之旅、寻根之旅、朝觐之旅、大武夷之旅、福建土楼之旅、海上丝路之旅、滨海休闲之旅、闽东北亲水之旅等“海峡旅游”线路品牌。坚持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旅游目的地形象宣传和企业旅游产品促销相结合的旅游营销机制,深度开发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国内重点客源市场,加强闽港澳旅游合作,推动旅游线路对接延伸,积极拓展东南亚、日韩、欧美等境外旅游市场。加强与国内外旅游机构、知名旅游企业、旅游门户网站和国际友城、华人华侨社团的交流合作,推行区域旅游营销委托代理制,建立跨国界、跨地区的旅游营销网络。开展海西旅游主题年活动,举办面向广大游客的一系列主题活动,借势造市,形成良好的旅游宣传推广效应。各设区市每年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旅游文化节庆活动,办成品牌,办出成效。
(八)实行入闽旅游奖励。对组织省外游客在福建停留2天以上特别是4天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促销经费补贴;对组织省外(含境外)游客包机和旅游专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九)实行景区门票弹性价格。自本意见下发之日到 2010年6月30日止,全省旅游景区对游客实行不低于20%的门票折扣优惠,旅游景区内部的索道、观光车、游乐项目等实行相应的价格优惠;逐步取消公益性旅游景区门票。
(十)推行国民休闲计划。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将带薪休假分段灵活安排,与法定节假日相连接,形成弹性假期。
三、着力培育市场主体,激发旅游产业发展活力
(十一)做大做强旅游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通过资本重组、兼并联合、连锁经营、相互参股等形式,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集团。采取高位嫁接,引进一些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福建旅游的开发建设。鼓励省内旅游企业实行跨地区连锁经营和网络化发展,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旅游企业,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营审批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项目融资、融资融券、产权置换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中小旅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支持旅游客运企业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审批投放旅游客运车辆和类型。
(十二)引导旅行社健康发展。支持大型旅行社集团化经营,鼓励中型旅行社专业化经营,引导小型旅行社规范化经营,加快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有密切合作的市场主体体系。吸引国内知名旅行社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境外有实力的旅游企业来闽兴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推行旅行社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标准,开展评选“福建省金牌旅行社”活动,引导旅行社加强企业管理,提升服务品质和竞争能力。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提供合法票据可作为报销凭证。
(十三)鼓励发展旅游星级饭店。引导社会资金在旅游目的地投资建设星级饭店,积极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加快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鼓励旅游饭店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对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符合国家优惠目录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广电部门要支持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申请办理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
四、着力对台先行先试,打造海峡旅游共同市场
(十四)做大“海峡旅游”品牌。充分发挥我省独特对台优势,努力构筑两岸旅游合作前沿平台。完善闽台旅游合作机制,增强中转衔接服务功能,不断扩大大陆居民从福建口岸赴台湾旅游,便利两岸人员往来。积极开拓对台旅游市场,加强入台旅游推介,扩大台胞来闽旅游。联合台湾旅游业者,策划推出一批连接闽台两地的“海峡之旅”精品线路,争取纳入国家旅游局对外旅游宣传推介线路。携手台湾主要旅行商到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和中西部等主要客源地开展旅游营销推广活动,共同开拓海峡旅游客源市场。组织开展“百万游客海峡行”等系列活动,办好海峡旅游论坛、海峡旅游博览会和其它涉台旅游节庆活动。
(十五)完善对台交通设施。加快建设两岸交流交往、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和平台,进一步完善旅游口岸的基础设施和交通网络,提升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好厦门、福州客运包机航点和沿海八个直航港口的运营,推进与台湾本岛的海上客运直航,推动开通闽台海上邮轮航线,加快开展闽台海空联运“一票通”业务。
(十六)鼓励闽台双向旅游。对境内外旅行社组织台湾地区旅游者以团组形式取道闽台海空航线入闽旅游,在省内停留2天以上的,给予促销经费补贴;旅行社组织台胞包机入闽旅游的给予奖励。对省内外旅行社以联合或独立组团方式,组织省外居民在闽过夜后经福建口岸赴台旅游的给予促销经费补贴。
五、着力完善保障措施,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
(十七)改善旅游交通条件。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和两岸直接“三通”的需要,大力推进旅游交通网络建设,加快形成福建至内地的旅游客源通道。建设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至重要旅游景区连接公路,完善高速公路、国道的旅游标识系统。抓紧开通城市中心城区、交通枢纽至重要旅游景区的旅游客运专线,实现旅游交通无缝对接。提升福州、厦门空港运输保障能力,理顺武夷山机场管理体制,加快构建区域性航空网络,形成以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为主的干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空港布局。支持航空公司增辟我省至重点旅游客源地的国内外航线、航班,鼓励各航空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子公司或运营基地。通信、电力等部门要配套完善旅游交通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对旅游景区的通信、电力等配套设施要优先予以解决。
(十八)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加强旅游咨询服务,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城市商业区、旅游景区等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加强旅游信息提示,在旅游城市、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全面推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入境游客集中的城市和旅游区要设置多国语言旅游标识。加强旅游集散中心、呼叫中心、旅游厕所、公共电话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自驾车营地、汽车旅馆等自助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提升海峡旅游网站集群和“12301”旅游资讯工程服务功能,健全完善目的地营销、公共信息服务、旅游电子商务等旅游信息平台。
(十九)加强资源保护管理。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并重,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群众利益,确保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认真抓好世界遗产的保护,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严禁出让风景名胜区整体经营权和门票收费权,对已出让的,景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条例及时整改。旅游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旅游和景区所在地政府完善景区门票管理办法,规范景区门票管理。
(二十)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导游等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引进酒店管理、营销策划、商务会展、电子商务等旅游专业人才,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及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旅游行业人才培训。
(二十一)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欺客宰客、虚假广告、恶性削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诚信旅游建设,及时受理各类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以安全预防、安全检查、应急处理和保险赔偿为主的旅游安全管理体系。
(二十二)加强旅游工作领导。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和整合,及时研究协调旅游产业区域布局、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旅游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省旅游局承担领导小级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省旅游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旅游发展中的有关事项。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旅游观念,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住机遇,乘势而为,切实抓好本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促进当地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旅游产业支撑。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