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建物〔2009〕51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
为保证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
事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事项,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部门受理并决定,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其使用用途是否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的列支范围。
(一)受理
申请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支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
4、工程预算书;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7、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到幢)。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事情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附件: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