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
鲁政字〔2009〕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全面战略合作,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鲁新两省区全面战略合作的重大意义。山东与新疆有着悠久的历史源渊和兄弟般的深厚情谊,特别是自1996年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山东与新疆建立对口支援关系以来,两省区间的经济社会交往更加密切,进一步奠定了深化两省间全面务实合作的坚实基础。根据《协议》,两省区今后将着重在现代农业、产业与投资、矿产勘查、能源开发、对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旅游、人才开发与合作、对口支援等10个重点领域推动合作发展。进一步加快推进两省区全面战略合作进程,对于促进两省区在国家实施东部沿海率先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协议》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把《协议》确定的事项落到实处。
二、山东与新疆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好我省科技、人才、资金、管理和新疆资源、区位、市场等方面的优势,积极组织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开展对口支援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部门、行业、企业间的互利合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对口支援为平台,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源开发为重点,经贸合作为支撑,形成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互助互利、共同发展的全面合作新格局。
三、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组织落实《协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及时调度两省区经济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进展情况,积极联络和沟通相关合作事宜,协调解决两省区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有关情况。
四、各市、各部门要围绕《协议》提出的有关合作事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主管部门,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加强与新疆自治区对口部门和相关市(地、州)的联系与交流,定期进行工作衔接,全力推进《协议》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事项的落实。各市、各部门要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切实加强对实施《协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把推进两省区全面战略合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按照《协议》提出的合作原则、领域和工作要求,细化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全面完成《协议》确定的任务目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新疆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战略基地和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发展潜力巨大。山东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在科技、人才、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长期以来,新疆与山东有着悠久的交往历史和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中央确定两省区建立对口支援关系以来,双方按照“平等互利、真诚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相结合,开展了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经济合作和对口支援,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双方全面战略合作,促进两省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紧密的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推进两省区合作,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合作水平,形成相互支援、务实合作、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一)政府推动。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两省区全面合作。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经营。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合作发展方向。
(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双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经济资源、产业建设、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和互补。
(三)相互支援。坚持真诚支援、相互学习、尽力而为、讲求实效。鼓励和支持两地市、地(州)和县(市)之间,部门、行业、企业之间开展富有成效的相互支援与合作。
(四)互利双赢。双方应主动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动两省区加快发展,实现互利互赢。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农业。重点加大棉花、林果、畜禽及其他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的合作力度,加强在农业科技开发以及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领域的全方位合作。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合作,支持企业规模化开发、系列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利用山东平台进一步推动新疆特色农畜产品与华东市场以及国际市场对接,新疆利用向西开放地缘优势积极支持山东省农产品开拓中亚市场,共同促进两省区农业外贸发展。山东支持新疆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开展农技推广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山东有实力有技术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林果出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技术成果引入新疆。新疆支持山东省龙头企业来疆投资建设市场,参与农产品贮运、保鲜和市场营销,发展物流产业,促进产品流通,新疆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二)产业与投资。以项目投资和产业发展为重点,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结构升级,扎实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山东省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人才及市场方面的优势,支持新疆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将新疆作为产业转移重点地区。支持石化企业参与新疆发展石化下游深加工项目及产品;鼓励大型纺织企业到新疆发展,推动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重点支持在喀什和其他地区建设纺织工业园区;支持新疆发展以特色林果加工业为主的特色轻工业;发挥制造业的优势,支持新疆发展石油化工机械、农牧机械、矿山机械等装备制造业;支持两省区企业在建材、冶金、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可再生资源等方面加强互利合作与技术交流。鼓励推动山东省优势企业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嫁接等形式,参与新疆国有企业的重组。新疆将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划的总体部署,在项目用地、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配套、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矿产勘查开发。鼓励和支持两省区矿产勘查单位利用山东的资金和技术优势,采取合作勘查、自主勘查、风险勘查、提供技术支持等多种形式参与新疆能源和多金属矿产的勘查开发。支持山东地勘单位在新疆开展矿产勘查,参与国家规划实施的新疆地勘“358”项目,在矿权、用地、地方关系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办理山东援助矿产勘查项目手续,支持探采一体化项目实施。
(四)能源。双方加强能源方面的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合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山东省支持新疆建设煤炭开发利用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基地,支持建设国家陆上能源资源安全大通道;鼓励各大型能源企业参与新疆能源开发和煤、电、化一体化项目建设。双方支持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特殊条件下的煤田开采、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煤制油、变性甲醇燃料、二甲醚等项目的联合开发和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推动两省区骨干企业在能源开发领域特别是煤电、煤化工以及煤电煤化工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双方全力推动现有合作项目如哈密大南湖、塔城和丰、伊犁新汶煤制天然气等煤电煤化工项目建设进度,对有开发实力的山东企业,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配置规模资源,支持对中小煤炭企业整合与兼并,进行区域成片集中开发,建设新型工业产业园区。山东省将工业园区建设作为对口援疆的重要内容,在支持齐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的同时,自主选择合适区域设立山东省工业园区。新疆积极支持山东企业参与能源基地建设,对有开发实力的山东企业,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规划,统筹安排,为山东落地企业提供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加强两省区间能源产销合作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进输气、输油体系的建设。支持山东新矿集团在伊犁州建设以煤制天然气100亿立方米/年为龙头的大型煤化工基地。双方共同积极与国家发改委、中石油集团协商,争取同意并支持煤制天然气接入西气东输二线管网系统输入山东。
(五)对外经贸。发挥新疆陆路口岸和山东沿海港口对外经贸合作的地缘优势,鼓励两地企业信息共享,相互提供国际国内投资贸易合作渠道,引进境外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全面提升新疆、山东对外投资贸易水平。支持双方企业通过相互参展,扩大交流,深层次开发周边国际市场,互为出口商品加工基地和商品中转集散地。进一步推动两省区各类经济园区、出口加工区合作,促进新疆与山东的“无水港”建设,实现海铁联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打造新疆陆上开放和山东沿海开放合作并进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六)科技文化。加强两省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进一步开展科技普及、学术交流、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等领域的全面合作,推进科技文献、科技信息、专家库、大型仪器设备等基础性科技教育资源的联网共享,逐步建立两省区科技项目合作机制和成果转化平台。加强文化产品的交流,促进两地文化事业发展。
(七)教育。适当扩大山东省中小学援疆教师规模,缓解新疆贫困地区教师短缺问题,选派新疆中小学骨干教师赴山东参加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逐步增加山东高等院校在新疆的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山东省高等院校援疆计划,建立两地师范类院校对口支援关系。积极开展山东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到新疆中小学实习支教、山东省中小学专家团到新疆开展教师培训,新疆中小学校长到山东省挂职锻炼等工作。
(八)旅游。新疆与山东旅游资源各具特色,互补性很强,合作潜力巨大。双方应按照“市场开放、互为推介、互送客源、共同发展”原则,共同研究制定旅游发展和市场开发战略,建立两省区共享旅游信息库。通过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客源互动、联合促销,全面提高旅游合作水平,共同推动旅游业发展。
(九)人才开发与合作。以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医疗、旅游为重点,加强交流互访、项目合作、紧缺人才的交流,积极推进双方人才开发与共享。加强两省区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和职业技工院校合作交流,强化协调配合,扩大就业和劳务合作。建立两省区间公务员定期交流学习制度。共同构建人才工作合作平台,积极开展异地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信息咨询、人才推荐等服务,促进人才在两省区间的合理流动。
(十)对口支援。山东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口支援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把帮助和支持新疆加快发展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通过实施政府援助、结对扶贫、科教帮扶、干部挂职交流、劳动力中等职业教育和中长期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社会捐助、企业合作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新疆特别是两省区政府协商确定的喀什、和田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力度。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合作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合作机制
双方同意成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副主席、山东省副省长共同担任组长的全面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建立两省区政府分管秘书长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举行会晤,研究确定两省区合作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双方负责合作和对口支援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编制合作专题计划、协调提报具体合作项目、提出推进合作意见和建议、联络和沟通相关合作事宜、定期报告合作进展情况,落实本协议确定的合作事项。两省区各对口部门都要根据本协议,签订具体的合作实施协议,并报两省区人民政府备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努尔.白克力 王仁元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