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可用于造林绿化土地资源摸底调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办造字〔2009〕114号
【发布日期】 2009-07-16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可用于造林绿化土地资源摸底调查的通知
办造字〔200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业局,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随着造林绿化的稳步推进,造林绿化内涵不断丰富,空间不断拓展,各地造林绿化工作出现了新形势、新变化。根据各地造林绿化形势变化,为科学编制“十二五”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合理制定造林绿化年度计划,科学指导和全面促进造林绿化工作,实现造林绿化科学管理、统筹协调、持续发展,推动我国造林绿化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我局决定开展全国可用于造林绿化土地资源摸底调查工作。为切实搞好此次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涵盖全部可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资源。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既要摸清林业用地中适宜造林(更新)的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地类面积,适宜开展林冠下造林、飞播营林、有林地封育等有林地造林面积,还要根据本省林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森林覆盖率(或林木绿化率)目标和造林绿化新形势,摸清通道绿化、农田林网、河渠湖库周边绿化、城市绿化、村镇绿化、矿区植被恢复、坡耕地还林,以及校园、营区绿化等可用于造林绿化的土地面积和发展潜力。
  二、要搞好与已经完成造林绿化面积的衔接。对于已经完成的造林绿化面积,在调查统计造林成活、保存状况的基础上,对于造林更新成林年限前达不到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成活率或保存率合格标准,造林失败、需要重新造林的地类,也要纳入此次调查规划的范围。
  三、要搞好与现有各种调查规划成果的衔接。对于林业用地上的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可造林地类和林冠下造林、飞播营林、有林地封育等有林地造林地类的调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调查资料(以二类清查资料为主)、造林绿化规划、矿山植被恢复规划等调查规划成果,并与之搞好衔接。如有必要,要开展补充调查。对于通道绿化、农田林网、河渠湖库周边绿化、城市绿化、村镇绿化、矿区植被恢复、坡耕地还林,以及校园、营区绿化等涉及多个部门的造林绿化用地,要充分利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并搞好与国土、交通、水利、农业、城建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重点搞好校园、营区绿化土地资源摸底调查,统一纳入当地可用于造林绿化土地资源调查规划。
  四、要科学地实事求是地提出造林绿化规划面积。在调查摸清可用于造林绿化土地资源底数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根据本地区近年来造林绿化状况和林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森林覆盖率、林木绿化率目标,提出未来10年每年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的规划任务,为编制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提供依据。
  五、要采取上下结合、专家咨询的调查规划方法。调查规划工作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调查和规划,逐级报送市(地、州、盟)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统计汇总全省可用于造林绿化土地资源的基础上,经与国土、交通、水利、农业、城建等相关部门协调,并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后报送我局。
  六、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造林绿化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各省在进行可用于造林绿化土地资源调查规划的同时,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造林绿化工作的主要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未来10年造林绿化工作的总体设想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与调查、规划附表(表式见附件)一并报送我局。
  七、几点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站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次调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统筹谋划。各地要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人员。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各省上报数据前,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特别是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造林绿化土地资源数据,要积极协调国土、交通、水利、农业、城建等相关部门,经审定后上报,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可靠、落到实处。
  (三)统一格式,准确填报。调查、规划附表可从国家林业局网站公告公示栏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forestry.gov.cn),各地务必按照附表的统一格式填写各表格,表格样式不得随意更改。
  (四)按时完成,及时报送。各省务必于2009年8月30日前,将相关调查、规划附表和文字材料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电子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五)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按照以上要求独立进行。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联系人:蒋三乃
  电话:010-84238514
  电子邮箱:jiangsannai@126.com
  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联系人:杨帆
  电话:0731-5679735,13607447365
  电子邮箱:yfdja@sina.com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