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09〕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促进我省气象探测事业科学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重要基础。气象观测站(场)周边环境和设施保护直接关系气候预测预报以及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连续性。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我省气象探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也直接影响全省应对极端气候事件的处置能力。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尽快组织开展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城乡规划共同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已遭受破坏的地方,应尽快改善和恢复,对确需迁建的,应落实划拨建设用地。
二、认真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城乡发展规划修改和拟建工程项目,应按规定事先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并取得气象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批许可;对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事先征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新的气象台站站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依法查处各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气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沟通机制,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气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的行为。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个人和单位,气象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对气象探测环境遭受较严重破坏的地区,要提请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制订解决方案。
四、加大对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公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在气象观测场外设置警示牌,明确保护范围,防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行为的发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