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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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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05号
【发布日期】 2009-07-1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市和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下同)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现就切实加大安全监管装备投入,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认识
  安全监管装备是安全监管队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基础保障,是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9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监管装备水平有所提高,监管能力不断加强。但由于安全监管装备基础薄弱,资金投入仍然偏低,装备仍然数量不足、种类不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装备建设,既是科学监管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当务之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职能,把装备配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实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装备配备工作。
  二、不断推进安全监管装备配备规范化建设
  为推进我市安全监管装备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监管部门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基本配置标准》。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备范围及标准,根据各自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特殊性,紧密结合本地区重点监管的行业和领域,在统一配备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差别配置,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所侧重,突出重点,优先配置重点、急需装备,确保本地区监管装备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工作需求。
  三、努力落实对安全监管装备的资金投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委〔2009〕4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各级由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定期协调沟通,解决项目建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的要求,本着分级、属地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责任,依据《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基本配置标准》,制定各自装备配备实施方案,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套、补充与更新,逐步加大政府在安全监管装备方面的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进一步强化装备管理
  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监管装备的管理,明确安全监管装备使用范围。要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监管装备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校验;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装备的报废和更新制度,规范安全监管装备报损、报废及更新换代的程序;落实装备管理的责任,保证装备的完好率和出动率,确保安全监管装备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得到补充更新。
  五、逐步提高装备应用效能
  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监管装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列为相关人员基础业务技能培训的内容,把安全监管装备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可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增强培训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培训,使监管执法人员了解装备的性能、技术参数和具体的功能作用,熟悉掌握正确使用和保养的方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提高装备的应用效能。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基本配置标准》,为设有独立机构的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队伍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标准。
  附件:天津市安全监管装备基本配置标准.xls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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