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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09年秋季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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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7-1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09年秋季招生工作的通知
京教民[2009]5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规范民办高校招生工作,净化招生环境,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普通高校(含民办本科学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09年招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2009年除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和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部分专业经过批准实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外,其余民办普通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由学校组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也不得发布类似的招生广告。
  二、各民办普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宣传,招生简章分开印制。对于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向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办法等内容。为规范民办普通高校的招生行为,严禁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校擅自改变或缩写学校名称、专科办学层次,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3+1”、“2+2”等模糊、误导性招生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事宜。
  三、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必须与学校具备的办学条件相适应,并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安全与卫生防疫的正常需要。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经审批机关核准最多不超过两址办学。除个别情况外,各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教学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各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议。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相抵触。
  五、各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方可发布,学校及其举办者对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学校开展办学活动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一致。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录取标准、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误导求学者。学校以各种形式(含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应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七、各校要在明显位置制作公示栏,公示学校全称、学校性质、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录取方式、证书性质、收退费办法等内容。
  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广大学生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各学校要树立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和诚信办学的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好招生工作。市教委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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