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9】4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你省(区、市)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2009年,在试点省(区、市)内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通过财政支持,引导试点企业进行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二、承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已报商务部备案的企业;
(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近三年报废汽车(不含摩托车)回收、拆解量年均在500辆以上;
(四)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制定了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六)履行企业义务,按时上报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统计报表。
三、升级改造标准
项目升级改造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为标准,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应达到规范对场地、设施设备、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主要具备:
(一)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二)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技术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对按本通知要求试点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达到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实施规划指导。试点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实施规划,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承办企业。实施规划应包括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现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展水平、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升级改造的目标、工作重点、配套措施及政策建议等。各地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实施规划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以正式文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下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下同),并于每季度末报送项目进展有关情况。
(二)严格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建设完成项目逐一验收,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并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检,并于2010年6月底前以两部门文件将验收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涉及安全环保、资源利用,对加快汽车更新、促进汽车消费具有积极作用。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确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四)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商务部备案,明确项目申报、验收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具体要求,申报材料应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准设立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doc
1.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汇总表
2.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