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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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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办建函[2009]78号
【发布日期】 2009-07-1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运行启用,该系统运行启用后,各地应使用新的全国统一样式、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此前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停止使用。 
  二、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样式附后,各地须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三、为便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套打,《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内容、尺寸、表格边框间距必须与本通知规定样式一致,除注明监印单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改,纸张规格应为适用于普通打印机的A4纸(80克)。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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