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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  交通运输部  四川省  重庆市  河南省  江苏省  财政部  云南省  湖南省  安徽省  湖北省  上海市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9-07-20
【实施日期】 2009-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24号

  为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

  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唯一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对促进地区间物资流通和流域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江航运已成为流域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沿江省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多年来,国家投入巨资建设长江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治理航道,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作为内河运输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船舶,存在平均吨位小、船型杂乱、部分船舶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等问题,影响了长江航运的竞争力。特别是三峡工程蓄水后,川江的航行条件和通航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提高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减少船舶对库区环境造成污染,迫切要求尽快实施船型标准化。
  从2003年6月三峡船闸试通航以来,交通运输部积极推动三峡库区的船型标准化工作。一方面,禁止新建非标准船进入三峡库区航运市场,并逐步禁止了200总吨以下的船舶通过三峡船闸。另一方面,组织有关科研单位陆续研究开发并公布了8个系列共42种标准船型的技术方案,公布了《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06年,原交通部和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交通部和沿江有关省市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总体部署和“立足现状、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工作思路,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为目标,以促进航运结构调整和船舶技术进步为主线,以提高三峡船闸通过能力和船舶安全、环保性能为重点,综合采取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稳步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长江航运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利用五年左右时间,通过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使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5%以上,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提高10%以上,长江干线货运船舶的平均吨位达到1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安全技术性能明显提高。
  三、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实施范围:长江干线运输船舶和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运输船舶。
  实施时间:2009年10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针对长江不同区域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政策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
  1.对于川江及三峡库区,以提高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和库区船舶安全、环保性能为主要目标和切入点,严格禁止新建非标准船进入三峡库区,采用主尺度加技术方案的形式推广标准船型。对现有的非标准船,特别是安全、环保方面达不到新规范要求的船舶加快更新改造。禁止小吨位船舶通过三峡船闸,鼓励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
  (1)从2013年1月1日起,禁止600总吨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但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符合《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标准船型强制性指标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
  (2)从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2.对于长江中下游非限制航段,采用引导的方式推广标准船型,依托骨干航运企业开发主流船型的技术方案,通过示范作用,引导市场船型逐步向标准化方向发展;研究提高中下游船舶的技术要求,通过技术手段促进船舶环保、安全性能的提升。
  3.在采取上述措施限制新建非标准船、推广标准船型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长江干线船舶运力结构调整,鼓励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
  四、经济鼓励政策
  为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目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现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政府引导资金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鼓励过闸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的补贴。
  为实现2013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6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通过三峡船闸的目标,鼓励现有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2.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含)以下;
  3.船龄在30年(含)以下;
  4.从2005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以三峡通航管理局的数据为准);
  5.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6.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拆解。
  (二)鼓励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的补贴。
  为加快长江干线船舶运力更新,鼓励现有老旧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
  2.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3.船舶经营范围为长江干线或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4.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5.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拆解。
  (三)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的补贴。
  为加快三峡库区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和拆解,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船东可申请政府补助。
  1.经营范围涵盖三峡库区(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600总吨以上的单壳油船和单壳化学品船;
  2.船舶相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齐全、有效;
  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在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修造船厂将船舶改造或拆解。
  (四)标准船型科研及推广经费。
  继续采用政府发起和市场发起两种方式开展标准船型研发。开展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相关政策、技术研究和国际、国内交流,并对推进船型标准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
  上述政府引导资金,除标准船型科研及推广经费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中央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落实,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申请政府补贴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资金的管理办法等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方案的实施主体,交通运输部及其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全线联动的工作方针,交通运输部牵头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方案的实施,确保本方案各项措施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履行职责。
  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闸管理和船舶检验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制订和完善相关规定,保证本方案的实施,对禁止通过三峡船闸或进入三峡库区的船舶,不予签证放行,不予安排通过船闸,同时为标准船型和优选船型的选用提供便利。
  (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宣讲会、挂图等形式,切实做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宣传工作,使其得到广大船东的配合与支持。
  (四)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方案明确的经济鼓励政策外,制定其他的经济政策加快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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