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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秀屿区滨海工艺品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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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9〕199 号
【发布日期】 2009-07-2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秀屿区滨海工艺品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9〕199 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莆田市民俗工艺文化区填海造地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228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莆田市秀屿区滨海工艺品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乡西前村南侧26.8283公顷海域,填海用于莆田市民俗工艺文化区项目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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