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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简报编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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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04号
【发布日期】 2009-07-2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简报编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多年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报的信息简报(特指信息、简报、专报、动态、专刊、特刊等)在反映情况、交流经验、辅助决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数量过多,分布不均,种类繁多,形式杂乱等。为进一步精简规范信息简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1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现就精简规范上报市人民政府信息简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做好信息简报的编审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报送市人民政府信息简报的编辑审核机制。编辑信息简报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集中反映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重点工作、重要情况、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做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形式规范、语言精炼;反映情况及时准确,分析问题切中要害,所提建议切实可行;信息简报要一事一报,篇幅一般不超过1500字;凡新闻媒体已刊发报道的内容,无更新进展情况或其他事由,均不再作为信息上报;信息简报内容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要严格审核程序,凡上报市人民政府的信息简报,要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要建立健全信息简报审核把关、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要精简规范信息简报的种类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上报市人民政府的信息简报进行清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都应有上报市人民政府的信息简报,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部门、各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信息简报。因承担市级阶段性重要工作、重大项目或重点工程等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承办单位可增加1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信息简报,阶段性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紧急重大事项和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简报按相关规定报送。所有简报刊头应统一为"××简报"或"××专报"。 
  三、要严格信息简报报送和接收程序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信息简报应标注编报单位、报送范围、印制数量、成文时间等,不得随意扩大报送范围,除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外,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负责接收上报市人民政府的信息简报,根据内容和领导分工情况进行分发。
  四、要进一步规范单位内部的信息简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制订具体措施,认真做好本单位内部信息简报的全面清理和规范工作,该精简的精简,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要健全和完善制度,严格编审和报送程序,形成有效机制,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信息简报的应有作用。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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