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1,1,1—三氯乙烷(TCA)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9号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1,1,1—三氯乙烷(TCA)生产整体淘汰计划》、《中国清洗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整体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1,1,1—三氯乙烷(TCA)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原料和必要用途以外的1,1,1—三氯乙烷(TCA)。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除原料和必要用途外,禁止使用1,1,1—三氯乙烷(TCA)。
三、凡生产、使用原料和必要用途1,1,1—三氯乙烷(TCA)的,相关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1,1,1—三氯乙烷(TCA)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