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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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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9〕89号
【发布日期】 2009-07-2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9〕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伟大创造,是对人类健康和世界文明的伟大贡献,是我国医学科学和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医药,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具有重大意义。山东是中医药大省,中医药发展历史悠久,历代名医辈出,中药材资源丰富,群众基础雄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医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服务体系不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人才不足,继承创新能力不强,特色优势不突出,中药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要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开创我省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政府主导和鼓励社会积极参与,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大力扶持中医药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发挥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服务。
  (二)主要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成一批全国知名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和优势学科、专科;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医药队伍,造就一批全国知名的中医药专家;建立起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有效机制;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和学术水平;构建完善的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药生产研发和用药安全保障体系;打造并形成山东中医药文化品牌,努力实现由中医药大省向强省转变,确保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到2013年,建立起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继续抓好政府主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省、市级中医医院建成中医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强、专科优势明显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坚持“小综合、大专科”的发展思路,建成中医特色明显、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的中医医院。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建设。提高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加快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加强省级中医医院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配套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将省中医院建成基础设施完备、人员队伍精良、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具有很强中医临床研究与创新能力的现代化中医医院。扩大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规模,强化综合服务能力和中医特色建设,建成全国一流的中西医结合医院。加强市级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抓好中央投资市级中医医院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5年内,各级要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完成县级中医医院的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配齐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中医床位数要不低于总标准床位数的5%,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医院各临床科室要通过与中医临床科室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提供中医药服务。
  探索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推广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鼓励、支持中医医院和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加强引导,依法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需求。
  (二)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中医“三进”战略,推动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加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5年内实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两法为群众服务的乡村医生,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为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服务。开展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创建工作。继续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市级以上中医医院要对口帮扶县级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级中医医院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公立医院经验丰富、水平高、受群众欢迎的中医医师备案后到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社区、农村开展医疗服务活动。采取建立农村中医药人才定向培养制度、鼓励农村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探索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快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
  (三)促进中医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公立中医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积极开展试点,通过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改进公立中医医院内部管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
  完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方便群众就医。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三、加快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
  (一)加快培养一批知名中医。继续实施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开展多层次的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重点培养10名学术造诣高、受国内同行公认的中医药学术领军人物,100名优秀中医药学科带头人。继续开展名中医药专家评选活动,每5年评选一次,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奖励。增加“泰山学者”岗位中中医药技术领域所占的比例,重点培养中药新药研发技术领域国内同行公认的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
  (二)加快打造一批中医名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投入,在全省培育并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地区分布合理、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专科群体。省重点扶持中医优势专科和特色专科建设,培育形成山东中医专科品牌。各市要结合实际,加强市级中医专科建设。
  (三)加快建设一批中医名院。加大对国家和省重点(示范)中医医院的投入,建成一批特色优势突出、管理和服务一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中医医院。省重点抓好10所中医医院建设,各市至少重点建设1所高水平的中医医院。
  四、大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切实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发挥我省中医药文献研究优势,系统开展历代医家医案及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整理研究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有计划地对民间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进行系统挖掘、整理和研究。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山东中医药大学、省中医院和省中医药研究院分别建设中医基础、中医临床和中药研究中心(基地)。建好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医药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中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大中药新药创制平台。调整优化各类专项资金,加大政府投入,继续组织实施“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专项”,支持我省研发体系、标准化体系、生产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技术、疗效评价、中医传承等研究和中药新药以及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研制的资助比例和额度。县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和市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年业务收入的1%设立科研基金,用于中医药科学研究。要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中医药研究队伍,加强对中医治疗有优势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研究,提升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注重加强中医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各类中医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并强化中医药行业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五、全面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一)加强中医药院校教育。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的培养。加强山东中医药大学和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建成一批高水平的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培育一批高水平的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继续推行中医传统班培养模式,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结构和方式,加大对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支持,逐步提高生均拨款定额。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继承人员积极参加国家设置的各种学历与学位考试及其相关课程学习,获得相应学历与学位。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方式和途径,使中医药的各种学术流派、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以及独特的技术、技能得以传承和发扬。
  (三)加快中医药继续教育。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建设,加强登记、考核、评估管理。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健全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做好中医药继续教育专项培训,实施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做好全员中医经典著作学习,重视中医药管理型、外向型、实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
  实施“中医药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100名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人和100名西医学习中医人才,对1000名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和1000名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进行培训,培养10000名中医乡村医生。
  六、着力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中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建立一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基地,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加强对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建设一批道地中药材种植规范化生产基地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基地。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确保中药材的稳定生产供应和中药用药安全。
  (二)培育中药名厂、名店、名药。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现代中药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突出自主创新和体制创新,理顺产业链条,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药物大品种,提升技术和装备水平,加快以中药现代化为主推方向的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中药产、学、研结合。加强中药工业技术改造,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提高中药纯化和提取水平。疏通流通渠道,建设我省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中药产品出口基地,打造一批中药制造“名厂”和中药经营“名店”,培育一批大型中药企业集团,形成一批中药“大品种”、“名品牌”。
  七、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一)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切实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医药行业优秀传统职业道德。重点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建筑风格和服务品牌塑造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使之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有较好基础、历史上对中医药学术与文化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名人遗迹、历史古迹或有规模、特色的文化展示场所作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优秀文化,打造并形成山东中医药文化品牌。
  (二)切实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与对外交流。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面向未来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机制。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扶持和协助有条件的重点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巩固和扩大民间交流合作成果,推动我省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
  八、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和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将中医医院纳入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规划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重点加强建设。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原则上由本级政府承担,公立中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应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重点专科发展以及人才培养等。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并在投入政策上优先向中医医院倾斜。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激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
  对公立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各项收费中实行优惠政策。
  (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0%以上,对住院病人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三)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九、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省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把中医药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目标,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发展中医药。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不得低于同级综合医院。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种植规划制订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负责制定木本中药材发展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规划,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抓好木本中药材种植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中医药技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宣传、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中医药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公立中医医院中医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以上,新进医药人员应以中医药人员为主。对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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