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7·15”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管三〔2009〕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7月15日2时许,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染公司)发生一起严重爆炸事故,造成当班操作人员17人中的7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3人伤势较重),另有周边108名居民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划伤。
洛染公司建于1985年,原为镇办企业,2000年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共有硝化一车间、硝化二车间和酸回收三个生产车间,现有员工180余人。主要产品为染料中间体2,4-二硝基氯苯,生产能力2万吨/年。该企业2005年4月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08年12月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手续。事故爆炸地点发生在硝化一车间硝化反应釜。该车间由硝化、水洗中和、萃取等工序组成,其中硝化工序有两种生产工艺,一种是对硝基氯苯硝化生成2,4-二硝基氯苯,另一种是氯苯直接硝化生成2,4-二硝基氯苯。经查,该企业的硝化反应装置没有装备自动化控制和高温联锁紧急停车系统,仅靠操作人员现场操作和监控硝化反应釜内的反应情况。
初步调查分析,这起事故首先是2,4-二硝基氯苯发生爆炸,引起氯苯中转罐着火,继而引发氯苯罐爆炸。爆炸冲击波将硝化一车间厂房夷为平地,并形成一直径约为20米的爆坑。爆炸又引发附近物料储罐起火,企业所有厂房、房屋损毁严重,靠近工厂约1公里范围内居民住宅的玻璃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震碎。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一定要高度重视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员赴现场,协助、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目前,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部分受伤人员在医院治疗,其他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展开,引发2,4-二硝基氯苯爆炸的原因尚在调查之中。
洛染公司附近就是居民区,这起恶性爆炸事故不仅造成事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严重伤亡,还造成周边居民受伤和周围民用建筑物破坏,损失惨重,社会影响重大,教训极为深刻。从初步调查情况看,洛染公司未经正规设计,厂区布局不合理;与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企业主要化工装置位于高压输电线下方;设备简陋,没有任何自动化监控手段,没有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本质安全水平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文化程度低、业务素质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继续集中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涉及硝化反应的化工和化学制药企业进行专项排查。对逐一排查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管理水平差的有关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有关化工企业,直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化工企业加快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提升改造,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以下简称《目录通知》)要求,对本辖区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提出明确时间要求,逐一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督促企业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自动化改造工作。对高度危险和大型复杂的化工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进一步细化、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对没有经过正规设计、使用不成熟化工工艺、周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周边安全距离不足、靠近高压输电线路等)、自动监测和控制措施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各省(区、市)要抓住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集中期的有利时机,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认真组织化工和化学制药企业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化工企业集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督促检查,对采用《目录通知》所列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督查。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了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设施是否齐全,监控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将专项安全督查情况于8月31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四、河南省安全监管局要督促、指导洛阳市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抓紧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请将本通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化工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