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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办建函[2009]80号
【发布日期】 2009-07-2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7月14日-15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召开全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为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印发给你们。同时,为保障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商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负起总责,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安排,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车辆回收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确定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并于7月31日前将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三、设立联合服务窗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抓紧落实经费、人员、场地等工作,尽快在各市(州)及有条件的县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确保8月10日开始受理补贴资金申请。 
  四、建立报告制度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反馈。派专人负责整理搜集网上舆情,了解政策实施的社会反响及评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于每周一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报送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和舆情。补贴资金申请开始后,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定期报送办理情况及统计数据。 
  五、做好有关工作 
  一是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拟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的市州县有关部门、企业从事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特别是要抓紧完成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流程。 
  二是做好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启用工作。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建[2009]78号)的要求,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三是重视宣传工作,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宣传报道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调动群众积极性。 
  联系人:刘雅 陈跃红 
  电话:010-85093686 85093682 传真:85093688 
  附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做以下政策解释: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由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汽车流通中的重要环节,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老旧汽车对交通安全、环境污染的影响日益突出,欧美等汽车发达国家都在不同时期实施了通过补贴促进汽车报废更新的政策。我国政府对此也十分重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今年4月,财政部、商务部就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发布公告,扩大了补贴车型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以加快老旧汽车更新换代,拉动内需。 
  为进一步刺激汽车消费,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安排40亿元,用于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政策,有利于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汽车消费,安排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作用。 
  二、汽车以旧换新的实施时间和补贴范围? 
  考虑到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出台时间相吻合,《办法》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确定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将符合有关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 
  按照上述要求,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以及与国家现行报废规定年限相比,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可以享受补贴。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需要说明的是,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以及报废、换购新车时间先后均无限制,但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三、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 
  汽车以旧换新根据报废车辆车型给予不同的补贴。 
  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轻、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重型、轻型、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报废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办法》同时明确: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 
  四、同一车辆能否享受“多重补贴”? 
  报废车辆同时符合《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多个补贴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补贴。鉴于目前我国部分大中城市对“黄标车”报废更新有一定资金补贴,如中央补贴政策与地方补贴政策共同使用,效果会更加明显,因此,《办法》明确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五、如何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及时、便捷和安全? 
  考虑到目前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需要经过上报计划、审批下达、车主申领等多个环节,时间上存在一定滞后性,为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和便利,借鉴北京市淘汰黄标车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的经验,《办法》规定,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方便车主一次性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同时,建立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审核效率,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安全。此外,《办法》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六、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应提供哪些材料,如何申请?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持上述材料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如何管理? 
  《办法》规定:中央按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包干。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于政策执行完毕后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八、对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有哪些要求?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同时,《办法》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另一方面,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九、如何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商务主管、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的作用,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防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除由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办法》进一步明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告违规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处罚。 
  十、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规定: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十一、与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如何衔接?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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